这些“举报人”不在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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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立足我国经济社会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关切,汇聚人民力量,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再亮“利剑”。通过鼓励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构筑民生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9年4月,为更好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和化解重大风险,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启动举报奖励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起草过程中,整合吸收原《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相关内容,经过多轮调研、征求意见以及组织执法专家、骨干研讨论证,最终确定目标主线及基本原则、框架和内容。新出台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奖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为新突破口,将进一步增强震慑,提升效能,化解风险,优化市场。
一是着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机构改革背景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要求,《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执法、统一奖励,是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实现社会治理顶层制度建设的创新举措,在市场监管领域统一了奖励标准、规范了奖励程序。
二是着力创新社会治理和加强社会监督。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下,面对全国1.4亿户市场主体,仅靠监管部门“管”“罚”是不行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通过集合多方力量,构建社会公众参与、市场主体自律、市场监管执法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元共治格局,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着力增强监管合力和化解重大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民生,要求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通过鼓励公众参与,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有效震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支持和引导举报行为、规范奖励程序,增强监管合力。
二、《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重点内容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结合监管实际,主要解决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问题。同时,专设“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两章,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规则,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通过制度机制硬约束,促进举报行为真正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义之矢”。
(一)聚焦民生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难度大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剑矢齐发”,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人民力量,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执法震慑,使违法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同时,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范畴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情形于第三条列举说明。对易产生争议的“较大数额罚没款”额度,通过授权明确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二)明确举报人概念及权责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的“举报人”定义清晰、权责明确,明确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并列举排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人(内部举报人除外),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等不属于应予以奖励的举报人,同时严肃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三)增加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
为有效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和药监局联合制定内部举报人奖励政策的工作要求,考虑到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重大违法行为常常更隐蔽和不易察觉,本次特别设置了“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增加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
(四)提高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
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原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举报奖励金额明显偏低,有效激励作用逐步下降,为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明确三个等级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五)明确奖励金额的计算标准
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是《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重点之一。原有奖励办法中,一直以“商品货值”作为奖励金额计算基数,执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商品货值不易计算,有的案件中举报人认为的商品货值与执法部门认定的商品货值数额差距较大,容易产生分歧甚至导致诉讼。通过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案例深入研究分析,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更有效、更科学、更便于执行。在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明确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
(六)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明确和细化举报奖励程序,确保奖励发放过程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发挥举报奖励制度正向激励作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奖励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责任主体为“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时间节点为“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告知义务(包括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认定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认定职责(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举报人领取时限(特殊延长、主动放弃等),举报人复核申请权利(起算期限、申请对象)等。同时,对匿名举报奖励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并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特别程序规定。
三、推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序有效实施
为确保举报奖励制度有效落实落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设置了过渡期,主要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一步学习把握新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机制预留时间、做好准备。
举报奖励制度的社会关注度高,施行中的情况错综复杂,《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施行后,一要坚持依法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市场监管领域法律为依据,衔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定,具体实施中要注意相关条文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协调适用。二要全力贯彻落实,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全面全力落实《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要求,确保奖励落地,市场监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相关细则,密切跟进实施进度。三要及时总结工作,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举报的重点领域、行业、产品以及奖励资金支付情况和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加强研究分析,按阶段统计举报奖励制度落实情况,遇到重大舆情或施行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2021年8月18日